系统布局国际竞争新赛道******
作者:朱克力(国研新经济研究院院长)
制胜新赛道,需要更为系统的方法论。结合各地已有的创新实践,其基本路径是,在看准方向、锚定价值的基础上提前布局,在推进过程中突出创新驱动,持续激活人和场景的力量。
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抓住全球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孕育的新机遇,勇于开辟新领域、制胜新赛道。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可以说,制胜新赛道正成为我国深度参与和引领新一轮产业变革、重塑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目标。
纵观全球历史,看准方向并领跑新赛道是制胜之道。看企业发展,三星电子因看准方向,大量投入研发存储器和液晶面板,如今全球市场占有率稳居前列,已成为国际电子产业头部企业;诺基亚虽然抓住通信产业发展机遇在上世纪取得巨大成功,却与触屏手机失之交臂。看国家进步,英国曾因蒸汽技术而崛起,美国凭借信息技术而强大,无不是抓住新赛道机遇而成为时代的弄潮儿。
当前,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关键技术赋能各个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速迭代。新赛道主要以新技术或新模式为核心竞争力,是分工更细、技术更高、迭代更快、更利于形成优势的新兴产业或细分领域,具有引领性发展、颠覆性创新、爆发式成长等特性。如果说科技创新是推进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先行的关键变量,那么制胜新赛道就是产业迭代升级与换道超车的必由之路。
放眼国内,各地在竞逐新赛道方面不遗余力。有的推动发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等先导产业,有的前瞻布局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机器人等新兴产业,有的超前谋划区块链、太赫兹、量子通信等未来产业。应当注意的是,制胜新赛道既要抢占新技术前沿,也要努力在不确定性中锚定其中的确定性。比如,数字化和低碳化,是引领未来产业发展、贯穿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力量,可作为各地培育差异化新赛道的共性基座。
制胜新赛道,无疑需要更为系统的方法论。结合各地已有的一些创新实践,基于从科技到产业的转化规律和推进方式,其基本路径是,在看准方向、锚定价值的基础上提前布局,在推进过程中持续激活人和场景的力量。具体而言,可重点从三方面协同发力。
突出创新驱动,布局新赛道。注重从新赛道的起点出发,以推动重点产业链与未来产业发展为主攻方向,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运用产业生态圈理念,将创新与产业化紧密结合起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涵盖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全链条的创新生态链,吸引各类创新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和集聚协作。与此同时,应实施一系列创新驱动政策,梳理完善相应法律,营造有利于各种超前的高科技和新应用竞相涌现的良好氛围与法治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培育新赛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制胜新赛道的一个关键在于“赛手”,以及激励其跑出好成绩的新机制。应着眼于新赛手成长,加快培育一批平台型龙头企业、区域性科技服务机构和更多“专精特新”企业,围绕紧缺人才制定针对性政策,根据新赛道产业人力资本需求规模与层次,搭建高素质、高质量人才引育管理体系。既要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和能力,也要加快引进高端人才,为各类人才发展提供更优质保障。
深化场景供给,建设新赛场。想要真正跑通新赛道,必须尊重产业规律,遵循需求导向和场景驱动。新赛道依托的新赛场,由大量可验证需求和可落地场景构成。应通过搭建产业新生态载体,优化场景供给流程,形成产品接入、场景实测、推广示范的全流程场景生长链条,加速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在挖掘国内市场的同时,应着眼全球,在全球范围开掘制胜新赛道的更大需求和更多场景,瞄准世界一流创新资源开展合作,深度融入全球分工体系并增强国际影响力,实现从跟跑、并跑到领跑的跃升。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